先于法律而存在的东西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 规律" ,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 规律" , 是一种先于立法者的意志、先于法律而存在的东西。因此, 就本原意义而言, 法不是一种根据人的主观意志制定的规则, 而只能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东西。

       这种东西可能是一种" 终极的理性" 、" 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 人类相处的基本规则" , 这些" 理性" " 、基本伦理" " 、基本规则" 是人们制定、理解、适用法律的前提与基础, 不符合这些" 理性" " 、基本伦理" " 、基本规则" 的就不能称之为法。

       西塞罗虽然认为恶法非法, 但是仍然要受到遵从。西塞罗认为法律源于人和神的共同理性, 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 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的权威以及对它的信赖来源于法律本身的良好并赢得了一定程度的赞同, 另一方面, 法律要成为人类普遍有效的行为准则, 对法律自身是有条件的- - - 公正和最大的善。在他看来, 法律的正义如理性一样是上帝的馈赠。真正的法律必定是正义和善良的。他批评" 那些为了指导各民族而以多种形式和适当时急需制定的规则, 之所以称为法律主要是因为立法者的偏好而不是由于他们是真正的法律。" 因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创造法律是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长久以及人们生活的安宁和幸福" , 或者" 人们将这类规则形成文字并加以执行的目的是一旦接受了这些规则就使他们可能获得光荣且幸福的生活" 。相反那些为各民族制定的邪恶和不公正的规则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由此在西塞罗

       凭借思维轨迹的认知优势评估选优缩短创造路程

       这是和上述行为紧密相连的行为。由于在该阶段中创造行为已转入拟订新的最佳方案阶段, 所以此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充分发挥创造见识的多种路线的" 认知优势" 对决策方案评估选优。但是评估选优工作经常是千头万绪、杂乱无序的, 领导者会遇到很多干扰也在所难免, 所以应鼓励思维沿多种轨迹前进, 如此不仅可避免对不同认知对象进行广泛的比较和筛选, 而且还可绕过一些路障, 收到事半功倍之奇效。

       如该案例的方案优选过程:前些年, 某省属大型企业遇到国内市场不景气、产品滞销以及原料来源近期内难以解决两大难题, 企业濒临破产。为了尽快扭转被动局面, 企业决策机构根据各种情况资料分析, 拟定了以下四个备用方案:a 该面旧产品的型号和原料结构; b 转产心产品; c 从国外进口原料, 产品也主要销往国外; d 参加兄弟省份一家颇有竞争力的联营公司。企业领导班子对上述方案进行评估选优, 慎重地权衡利弊得失和实施上述各个方案的可行性, 最后从中选择了一个最佳方案:近期内改变旧产品的型号和原料结构, 同时积极做好转产新产品的准备工作, 力争两年内将新产品投放市场, 这一新方案实际上是a 、b 方案的" 杂交" 。实施结果, 该企业果然起死回生, 很快扭转了被动局面。

       由此我们可知, 设计各种可能的方案并不困难, 困难的是该选择走哪条" 路" 。这就要求领导者不仅要有胆有识, 还要领导者能充分发挥多种思维轨迹的" 认知优势" , 使自己的创造见识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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