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是个百搭百配的色彩

       强烈色配合

       指两个相隔较远的颜色相配, 如:黄色与紫色, 红色与青绿色, 这种配色比较强烈。在进行服饰色彩搭配时应先衡量一下, 你是为了突出哪个部分的衣饰。不要把沉着色彩, 例如:深褐色、深紫色与黑色搭配, 这样会和黑色呈现" 抢色" 的后果, 令整套服装没有重点, 而且服装的整体表现也会显得很沉重、昏暗无色。

       补色配合

       指两个相对的颜色的配合, 如红与绿, 青与橙, 黑与白等, 补色相配能形成鲜明的对比, 有时会收到较好的效果。黑白搭配是永远的经典。

       近似色相配

       指两个比较接近的颜色相配, 如:红色与橙红或紫红相配, 黄色与草绿色或橙黄色相配等, 不是每个人穿绿色都能穿得好看的, 绿色和嫩黄的搭配, 给人一种很春天的感觉, 整体感觉非常素雅, 淑女味道不经意间流露出来。

       职业女装的色彩搭配

       职业女性穿着职业女装活动的场所是办公室, 低彩度可使工作其中的人专心致志、平心静气地处理各种问题, 营造沉静的气氛。职业女装穿着的环境多在室内、有限的空间里, 人们总希望获得更多的私人空间, 穿着低纯度的色彩会增加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减少拥挤感。

       纯度低的颜色更容易与其他颜色相互协调, 这使得人与人之间增加了和谐亲切之感, 从而有助于形成协同合作的格局。另外, 可以利用低纯度色彩易于搭配的特点, 将有限的衣物搭配出丰富的组合。低纯度给人以谦逊、宽容、成熟感, 借用这种色彩语言, 职业女性更易受到他人的重视和信赖。

       白色的搭配原则

       白色可与任何颜色搭配, 但要搭配得巧妙, 也需费一番心思。白色下装配带条纹的淡黄色上衣, 是柔和色的最佳组合; 下身着象牙白长裤, 上身穿淡紫色西装, 配以纯白色衬衣, 不失为一种成功的配色, 可充分显示自我个性; 象牙白长裤与淡色休闲衫配穿, 也是一种成功的组合; 白色褶折裙配淡粉红色毛衣, 给人以温柔飘逸的感觉。红白搭配是大胆的结合。上身着白色休闲衫, 下身穿红色窄裙, 显得热情潇洒。在强烈对比下, 白色的分量越重, 看起来越柔和。

       褐色搭配原则

       褐色与白色搭配, 给人一种清纯的感觉。金褐色及膝圆裙与大领衬衫搭配, 可体现短裙的魅力, 增添优雅气息。选用保守素雅的栗子色面料做外套, 配以红色毛衣、红色围巾, 鲜明生动, 俏丽无比。褐色毛衣配褐色格子长裤, 可体现雅致和成熟。褐色厚毛衣配褐色棉布裙, 通过二者的质感差异, 可表现出穿着者的特有个性。

       蓝色的搭配原则

       在所有颜色中, 蓝色服装最容易与其他颜色搭配。不管是近似于黑色的蓝色, 还是深蓝色, 都比较容易搭配, 而且, 蓝色具有紧缩身材的效果, 极富魅力。

       黑色的搭配原则

       黑色是个百搭百配的色彩, 无论与什么色彩放在一起, 都会别有一番风情, 和米色搭配也不例外! 眼下, 双休日逛街时, 上衣可以还是夏季的那件黑色的印花T 恤, 下装就换上米色的纯棉含莱卡的及膝A 字裙, 脚上穿着白底彩色条纹的平底休闲鞋子, 整个人看起来格外舒适, 还充满着阳光的气息。其实, 不穿裙子也可以, 换上一条米色纯棉的休闲裤, 最好是低腰微喇叭的裤型, 脚上还是那双休闲鞋, 依然前卫, 青春逼人。

       米色搭配原则

       用米色穿出一丝严谨的味道来, 也不难。一件浅米色的高领短袖毛衫, 配上一条黑色的精致西裤, 穿上闪着光泽的黑色的尖头中跟鞋子, 将一位职业女性的专业感觉烘托得恰到好处。如果想要一种干练、强势的感觉, 那就选择一套黑色条纹的精致西装套裙, 配上一款米色的高档手袋, 既有职场主管的风范又不失女性优雅。

       对法的本质的看法也迥异其趣

       法的本质历来是法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也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不断探索和研究的重要问题。东西方由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不同, 对法的本质的看法也迥异其趣。

       西方学者关于法的本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学说:

       ( 一) 神意

       神意论认为法的本质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是上帝规定的秩序。在西欧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 这种观点一直居于统治地位。现在, 神学的自然法学家仍然主张法是上帝意志的体现。

       ( 二) 正义

       正义论的观点从奴隶社会一直流传至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思想家把" 正义" 理解为符合神的意志;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代表着宇宙正义; 人类正义是宇宙正义的体现, 它不是神的意志, 而是与人类共存的自由、平等和人权。正义论的思想对现代西方法哲学一直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 三) 理性

       理性论认为法的本质是" 理性" 。所谓理性, 就是一种超越人的主观意志的" 绝对精神" 。在古希腊, 理性往往带有神学的色彩, 人的理性也是神赋予的理性。在古罗马, 西塞罗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 是宇宙万物的固有属性; 理性能够指导应该做的行为, 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这种绝对的理性, 当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 就是法律。1 7 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抛弃" 神意" 决定自然法的观点, 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是人类理性而不是神的理性; 人定法是对人类社会产生之前就永恒存在的" 自然法" 的反映。

       ( 四) 权力

       权力论认为法是国家或主权者或统治者的命令, 权力是法的基础。权力论强调法与国家的联系, 认为国家是法产生的基础和运行的后盾。在西方近代法哲学史上, 主张法以权力为基础的学说的典型是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哲学。奥斯丁认为, 法是掌握主权者的命令, 如不服从则以制裁的威胁作为后盾。

       ( 五) 规范

       规范论认为法是由法律规范按一定的逻辑结构和等级从属关系构成的, 与政治、经济等社会现实生活无关。显然, 这种把法说成是与政治、经济无关的观点, 是十分荒谬的。

       ( 六) 社会论

       该学说的特点是不直接回答法的本质, 而强调法的社会来源和目的, 法的社会调节作用及效果, 认为法是促进社会合作和对社会进行调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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