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不要右手拿着烟

       礼貌是做人的一个大前提, 没有适宜的行为礼貌会让你四面楚歌

       礼貌待人, 这个道理许多人都很清楚, 可做起来却不一定就完美、轻松。我们必须从平时的一点一滴做起, 加强修养, 同时更重要的是小心谨慎地培养好的习惯。

       一个推销员自认为公司与对方关系非常好, 也自认为与对方公司的职员关系不一般, 因而不拘小节, 忽略了开门和关门这类看似简单却十分重要的礼仪, 结果给人一种不讲礼貌、粗暴的印象。这个推销员叫小李, 他与中关村一家电脑公司业务上往来比较多。他其他方面比较好, 可就是有一个开关门不太礼貌的毛病。一天, 他由于业务原因, 多次进出此公司, 终于引起了对方忍无可忍的批评。" 你小子, 怎么办事呀? 有意见好好提嘛! 你怎么开关门那么用力, 我怎么说你才能记住呢? 难道非骂你一次才行吗? 小李, 以后一定要注意! "

       这样多尴尬呀! 有的人时常或不小心地" 嘭" 地一声把门推开或关上, 发出大的响声, 给人的印象不是开门或关门而是在撞门, 这都是极不礼貌的。所以开关门用力要轻些, 用力过猛, 便会使房门碰撞墙壁发出大的声响。但也不能用力过小, 半天开不开, 从而给人一种畏畏缩缩、鬼鬼祟祟的不良印象。

       因此, 对开门关门动作的轻重, 可以看出一个人的修养、内涵和水平来, 也反映了一个人的精神面貌。更重要的是, 直接影响到对方对自己的印象好坏, 所以要格外注意。现在, 我们来设想一个人大声而粗暴地开门的情景, 当然他可能不是有意的, 而大多数人也是无意的, 这都是不加留心细节的结果。对方的接待人员或秘书将他带领到会客室中, 他也不在意, 正在等待着对方, 心里也想如何在见到对方时给对方一个好印象, 可是秘书可能已经将这个信息传达给老板。下面可能是秘书与老板之间的对话过程。" 老板, 客人来了。" " 哦, 他还挺准时的, 我马上去, 我准备准备, 他是什么样的人呢? 刘小姐, 谈谈你的第一印象。" " 老板, 不好说。看他衣冠楚楚, 时间也准时, 可他开门的声音太大了, 显得粗暴、不太礼貌。"

       " 哦……"

       老板这样" 哦" 的一声, 可能便决定了会谈的失败。其实, 大家也明白, 行为礼貌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在平时一定要注意。即使对方是自己的老主顾或比较熟悉的公司, 也要多加注意。因为自己与对方比较悉, 一般人往往不再约束自己, 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从而易造成与上述例子类似的情况。

       我们在进门访问对方之前, 就应想好开门、关门的方式与动作, 尽可能礼貌些。同时也不必太紧张而表现得太过拘谨, 最好是形成好的习惯。古语说得好:" 习惯成自然。" 原则上应不管是以何种方式开门, 在打开时, 以自己能自由进入的程度为宜, 不要太小, 也不可太大。以上是一个开门与关门的细节问题, 一定要从平时做起, 形成良好的习惯, 不可因小失大。与开关门一样, 人的坐姿也是十分重要的。为了给对方一个良好的印象, 表现出自己的修养, 一般宜端正姿势, 静静地坐下, 以等待对方的接待为好。比如, 坐在椅子上, 自然大方一些, 把双手放在扶手上, 不紧不松, 力求自然舒服。双脚也不可开得太大, 更不要右手拿着烟, 跷着二郎腿, 口里吐着烟雾, 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另一个是位置问题。切忌不可坐在主位上, 而应坐在侧面的位子上。因为自己是来办事的, 最好坐在靠近房门的位置, 可也不能离主位太远, 适度最宜。座位与主位的远近, 要由自己与主人的亲疏关系来确定。行为礼貌的问题远远不止以上这些, 但从以上几种行为礼貌中, 我们便可以对行为礼貌的重要性有所了解。记住, 要想给人留下良好的办事印

       象, 一定要注意自己平时的行为礼貌。

       一句箴言:好的行为礼貌都是从日常生活中慢慢培养起来的。

       把法的本原归结为人的功利

       主观主义把法的本原归结为人的功利、目的、情感或意志, 并把法产生的合理性建立在这些主观精神之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命令主义产生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 其标志是宗教方面出现新教, 政治方面出现开明专制主义, 经济方面出现重商主义。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沙, 其共同点是安全比自由更受重视, 并倾向于到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制力中去寻找法的根源。

       在近代西方法哲学史上, 主权命令主义的代表人物首推荷兰的格劳秀斯和英国的霍布斯。格劳秀斯虽然认为人性是自然法之母, 人类理性是自然法的实质, 但是在涉及现实法的问题时, 他则表现出鲜明的国家主义立场。按照格劳秀斯的看法, 国家是自由人出于理性的考虑, 为享受法律利益和共同福利而结合起来的, 是独立的自由民的集合体。既然文明社会是为了维护和平而成立的, 那么在达到这个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 国家就理应拥有一个超越人们之上的权力。所以, 为了维护公共和平和良好秩序, 国家有权制止人们之间无限制地应用这种权利。

       因此, 所谓主权, 就是那种不受另外一个权力限制的权力, 就是那种其他任何个人意志不可视其为无效的权力。

       格劳秀斯承袭博丹的观点, 极力反对" 主权在民" 论, 鼓吹" 主权在君" 论。他认为, 人民绝没有强迫或命令君主的权力, 也没有因君主滥用权力而起来限制他, 惩罚他的权力。如果允许滥用抵抗的权力, 国家将无法存在, 而变成一个一盘散沙式的人群。不仅如此, 格劳秀斯一方面认为任何私人无权对犯罪者实施惩罚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另一方面又认为只有拥有最高权力的君主才有这种惩罚权, 因为法律乃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君主不受任何人支配。这种君主绝对主权论的思想, 反映了格劳秀斯法哲学观的保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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