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正缺点就可晋升

       随手的小事、不重要的细节如果处理不好, 会影响你的前程。

       在一次国际性的商贸谈判中间休息时, 英国的一位裘皮商人主动给美国的谈判人员递烟闲聊:" 今年的黄狼皮比去年好吧? " 美国谈判人员随意地应了声:" 还不错。" 那人赶紧跟了一句:" 如果要想买2 0 多万张不成问题吧? " 美国谈判人员仍不经意地说:" 没问题。"

       英国商人在不动声色中掌握了美国有大量的黄狼皮在寻找买家的商情。在随后的谈判中, 英国商人用比原方案高出5 % 的价格, 主动向美国商人递出5 万张黄狼皮的买单。可是随后美国商人就发现在英国市场上有

       大量黄狼皮抛售, 价格低于英国商人给出的报价。当美国商人向其他国家寻求黄狼皮的买家全部被顶回时, 他们才恍然大悟:原来英国商人是有意用高价稳住自己, 以便大量抛售他们几十万张黄狼皮的库存, 以微小的代价换了个先手出货。

       每一个公司的办公室里都会有许多的文件, 除对外的公告之外, 任何文件都属于公司的机密, 不可随意外传或泄露。公司里的员工对正在实施的秘密计划要提高警惕, 不使机密外泄, 避免走漏消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像美国谈判人员那样, 一个细小的疏忽就铸成了大错。对过时的文件或平常处理的普通文件, 也不要掉以轻心。有时, 很难判断出什么样的文件属于机密, 是否要对外公开或保密, 但是作为职员, 要明确自己的身份。要知道, 通常看似普通平常的文件, 也容易泄露重要的机密, 毫不起眼的普通文件, 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想得到的珍贵资料。因此, 只要是公司里流通性的文件, 都应该严格管理、妥善保存或适当处理。例如, 公司里的员工名单, 虽然在企业内算不上是机密, 一旦被竞争对手得到, 却能从员工的配置情况, 推断出公司的经营谋略或发展方向, 有时还可能成为对方挖掘人才的依据, 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利。许多人往往因为工作中不经意的小事, 影响自己的前途。比如不修边幅, 不讲卫生, 随便议论, 旁若无人地大声说话, 迟到早退, 无意中泄漏公司机密等。这些问题看起来没什么大不了, 可是如果给上司或同事留下不良印象, 对自己的前途将产生极大影响。每个工作环境都有其一定的行为规范, 我们必须随时注意和提醒自己别犯错误, 认真工作。

       只要能把本职工作做好, 就能升任主管, 这是某些人的观点。其实不然, 优秀的运动员不一定是好教练, 一些表现优异的工程师、销售人员在升任主管后却表现不佳。这是因为作为主管还需要本职工作能力以外的条件, 如决策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等。所以, 在某个职位做得好, 并不表明你在其他职位也能做得好。成功不是靠运气。很多人坚信成功是由于有好的机会, 因此他们被动地等待命运的安排, 而不去主动地计划、经营自己的生活。这种人只能是守株待兔, 在事业上不会有更大的发展。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职业前程计划是组织和个人双方都参与的事, 最终的实现者是个人, 因此, 你不能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态度来对付自己的未来。

       工作时间长, 表现能力差。有些人认为, 在办公室待的时间越长, 越能显示自己的勤奋, 其实, 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是最重要的, 整天忙忙碌碌但不出成果, 并不是真正有效的工作。改正缺点就可晋升。这种想法使人注意了自己的不足, 而忽略了自己的强项。一个人要完成自己的职业计划, 要依靠自己的优势, 将自己的强项发挥出来后, 再去试着纠正缺点, 这是扬长避短。事无巨细都要管。有些人总说自己忙, 由于事无巨细, 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应该将要做的事做好计划, 分清轻重缓急; 要抓住主要矛盾, 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

       工作和生活严格区分。有些人不愿意自己的配偶过问工作, 觉得没必要让他们了解自己的职业前程。其实, 家庭的支持对于工作的成功很重要。

       时刻想着跳槽。总是觉得别的工作岗位更理想, 因此产生" 跳槽" 的想法, 而没有想到在新的工作岗位要建立新的人际关系, 面对新的矛盾和挑战。持这种观念的人是很危险的。其实, 在现有的岗位上脚踏实地地干, 往往能真正得到发展。

       一句箴言:与什么样的人在一起, 最终会影响你会成为什么样的人。

       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以德国法哲学家冯耶林为代表的目的法学派从人的目的寻找法的根源。他所倡导的法哲学是以" 社会目的" 为核心的, 即法应当来自社会目的并为社会目的服务, 故称为目的主义法哲学。在庞德等人的著作中, 冯耶林也被列为新功利主义法学派的首创人, 而新功利主义法学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被合称为社会哲理法学派。也有相当多的学者把冯耶林作为社会学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因为他倡导的" 法的目的" 是以" 社会目的" 为目的的。

       按照冯耶林的观点, 法具有一种" 普遍精神" 。各国之间的法律、历史的和现在的法律都是相互汲取、相互继承并交替向前发展的。法律并不是可以自由创造的东西, 而是受人类意识所支配并达到人类目的的东西, 法律是人们自觉活动的结果。在阶级社会中, 各个阶级和阶层的斗争, 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和目的要由法律来加以确认, 法律在阶级斗争中产生, 为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服务, 人类要为法律而斗争。当人类进入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经营自由原则和信仰自由原则实现以后, 人类虽然还需要为法律而斗争, 但是这种斗争不再像以前那样残酷了。冯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一条法律的产生都源自于某种特定目的, 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看, 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也就是说, 冯耶林认为法律含有两方面的要素:一是目的性, 二是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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