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要完成自己的职业计划

       随手的小事、不重要的细节如果处理不好, 会影响你的前程。

       在一次国际性的商贸谈判中间休息时, 英国的一位裘皮商人主动给美国的谈判人员递烟闲聊:" 今年的黄狼皮比去年好吧? " 美国谈判人员随意地应了声:" 还不错。" 那人赶紧跟了一句:" 如果要想买2 0 多万张不成问题吧? " 美国谈判人员仍不经意地说:" 没问题。"

       英国商人在不动声色中掌握了美国有大量的黄狼皮在寻找买家的商情。在随后的谈判中, 英国商人用比原方案高出5 % 的价格, 主动向美国商人递出5 万张黄狼皮的买单。可是随后美国商人就发现在英国市场上有

       大量黄狼皮抛售, 价格低于英国商人给出的报价。当美国商人向其他国家寻求黄狼皮的买家全部被顶回时, 他们才恍然大悟:原来英国商人是有意用高价稳住自己, 以便大量抛售他们几十万张黄狼皮的库存, 以微小的代价换了个先手出货。

       每一个公司的办公室里都会有许多的文件, 除对外的公告之外, 任何文件都属于公司的机密, 不可随意外传或泄露。公司里的员工对正在实施的秘密计划要提高警惕, 不使机密外泄, 避免走漏消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像美国谈判人员那样, 一个细小的疏忽就铸成了大错。对过时的文件或平常处理的普通文件, 也不要掉以轻心。有时, 很难判断出什么样的文件属于机密, 是否要对外公开或保密, 但是作为职员, 要明确自己的身份。要知道, 通常看似普通平常的文件, 也容易泄露重要的机密, 毫不起眼的普通文件, 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想得到的珍贵资料。因此, 只要是公司里流通性的文件, 都应该严格管理、妥善保存或适当处理。例如, 公司里的员工名单, 虽然在企业内算不上是机密, 一旦被竞争对手得到, 却能从员工的配置情况, 推断出公司的经营谋略或发展方向, 有时还可能成为对方挖掘人才的依据, 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利。许多人往往因为工作中不经意的小事, 影响自己的前途。比如不修边幅, 不讲卫生, 随便议论, 旁若无人地大声说话, 迟到早退, 无意中泄漏公司机密等。这些问题看起来没什么大不了, 可是如果给上司或同事留下不良印象, 对自己的前途将产生极大影响。每个工作环境都有其一定的行为规范, 我们必须随时注意和提醒自己别犯错误, 认真工作。

       只要能把本职工作做好, 就能升任主管, 这是某些人的观点。其实不然, 优秀的运动员不一定是好教练, 一些表现优异的工程师、销售人员在升任主管后却表现不佳。这是因为作为主管还需要本职工作能力以外的条件, 如决策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等。所以, 在某个职位做得好, 并不表明你在其他职位也能做得好。成功不是靠运气。很多人坚信成功是由于有好的机会, 因此他们被动地等待命运的安排, 而不去主动地计划、经营自己的生活。这种人只能是守株待兔, 在事业上不会有更大的发展。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职业前程计划是组织和个人双方都参与的事, 最终的实现者是个人, 因此, 你不能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态度来对付自己的未来。

       工作时间长, 表现能力差。有些人认为, 在办公室待的时间越长, 越能显示自己的勤奋, 其实, 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是最重要的, 整天忙忙碌碌但不出成果, 并不是真正有效的工作。改正缺点就可晋升。这种想法使人注意了自己的不足, 而忽略了自己的强项。一个人要完成自己的职业计划, 要依靠自己的优势, 将自己的强项发挥出来后, 再去试着纠正缺点, 这是扬长避短。事无巨细都要管。有些人总说自己忙, 由于事无巨细, 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应该将要做的事做好计划, 分清轻重缓急; 要抓住主要矛盾, 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

       工作和生活严格区分。有些人不愿意自己的配偶过问工作, 觉得没必要让他们了解自己的职业前程。其实, 家庭的支持对于工作的成功很重要。

       时刻想着跳槽。总是觉得别的工作岗位更理想, 因此产生" 跳槽" 的想法, 而没有想到在新的工作岗位要建立新的人际关系, 面对新的矛盾和挑战。持这种观念的人是很危险的。其实, 在现有的岗位上脚踏实地地干, 往往能真正得到发展。

       一句箴言:与什么样的人在一起, 最终会影响你会成为什么样的人。

       一定经济关系下的习惯权利

       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在原始社会后期, 出现了金属工具, 劳动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出现了剩余产品, 开始产生私有财产, 这就动摇了原始公社和氏族习惯赖以产生的经原始公有制。在济基础- - - 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 曾经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 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 商业成为独立的部门。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在这个过程中, 个人财富逐渐积累起来, 促进私有财产制的发展, 社会划分为两大根本对立的阶级- - - 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统治地位, 建立起专政的暴力机器- - - 国家。

       自从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和国家产生后, 法也就产生了。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 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是第一性的, 是社会意识的根源, 社会意识是第二性的, 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 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重要形式, 法也是这样的。它往往是从经济的分工与交换关系产生的" 人的法律因素" 开始, 接着形成习惯的权利, 进而以国家为中介变成法。早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一文中, 马克思就已论及经济关系、习惯权利和法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后来, 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中谈到土地的占有和私有问题时, 他进一步指出" 占有" 这种最原始的对物的管领状态首先是一种经济事实, 尔后才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在《资本论》中, 马克思有更为系统的阐述, 他从不同商品的生产者或占有者交换商品的基本社会现象出发, 指出:"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 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 因此, 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 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 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 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 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 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 法的关系, 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这里的" 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 就是前面所说的客观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因素。就是说, 商品交换的双方当事人纯粹出于经济需要或利益, 在完全没有暴力干涉的情况下, 能够向对方提出一定要求和满足对方一定要求的可能性。权利因素内含着自由感、平等感和公正感。这种权利经过一定时期必然会演化成为普遍的" 习惯的权利" 或" 权利的习惯" 。不言而喻, 一定经济关系下的习惯权利, 在总体上肯定是向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倾斜的, 有利于穷人的习惯权利极少而且日益遭到摧残。为了通过维护习惯权利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 国家便不断地将习惯权利上升为" 国家的习惯" , 使其获得普遍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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