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会使自己名誉受损

       所谓恪守信义, 是指对许诺一定要承担兑现。答应了别人什么事情, 对方自然会指望着你, 一旦别人发现你开的是" 空头支票" , 说话不算数, 就会产生强烈的反感" 。空头支票" 会给人添麻烦, 也会使自己名誉受损。对别人委托的事情要尽心尽力地去做, 但不要许诺自己根本力所不及的事情。美国前总统华盛顿曾说过" :一定要信守诺言, 不要去做力所不及的事情。" 他告诫人们, 因承担一些力所不及的工作或为哗众取宠而轻诺别人, 结果却使自己不能如约履行, 那是很容易失去信用的。

       讲信用, 守信义, 是立身处世之道, 是一种高尚的品质和情操, 它既体现了对他人的尊敬, 也表现了对自己的尊重。但是, 我们反对那种" 言过其实" 的许诺, 我们更反对" 言而无信" " 、背信弃义" 的丑行!

       讲信用是忠诚的外在表现。人离不开交往, 交往离不开信用" 。小信成则大信立" , 治国也好, 理家也好, 做生意也好, 都需要讲信用。一个讲信用的人, 能够言行一致, 表里如一, 人们可以根据他的言论去判断他的行为, 进行正常的交往。如果一个人不讲信用, 说话前后矛盾, 做事言行不一, 人们无法判断他的行为动向, 对于这种人是无法进行正常交往的, 更没有什么魅力而言。守信是取信于人的第一要素, 信任是守信的基础, 也是取信于人的方法。具有魅力的人, 应该是守信的人, 诚实的人, 靠得住的人。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的价值作为人对自身与法律的关系的一种主观体验必然存在于人与法律的关系之中, 是人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人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也就有助于深入认识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实践的产物, 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产生于人的精神活动, 属于劳动的精神产品。

       人创造了法律, 法律又作用于人, 满足人的需要

       既然法是人的价值创造物, 法就应该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法的内容、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都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言, 法始终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 它的内容是具体的, 它的目的也是具体的。如果说,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 那么, 法也就必然需要在相互否定的利益之间、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之间、直接对抗的阶级之间进行平衡与选择, 以使这种对抗继续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取决于个人的物质生活, 即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 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状况。在一定社会中, 法律的属性、目的与作用总是一致的, 它们决定了法律价值的有无及大小, 从而确定了法律价值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揭示了衡量法律价值的一个根本标准的客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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