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才能够调动听众的积极性

       即兴演讲是在事先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的演讲, 加上时间紧迫, 没有过多的时间思考和斟酌, 成败与否几乎完全取决于临场发挥, 因而难度较大, 于是即兴演讲成为考核演讲家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即兴演讲不出色, 他们无论如何也出不了名。所以在花尽心思研究即兴演讲的过程当中, 演讲家总结出即兴演讲的七字要诀, 那就是快、深、新、精、静、准和情。

       即兴演讲的特点决定了演讲者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构思演讲内容, 这里最为突出的一个能力就是" 快" 。陆游曾说" :汝果欲学诗, 功夫在诗外。" 指出快速构思要以机智和学识为基础, 需要在演讲之外培养和锻炼敏锐的观察、分析和归纳等各项能力。这样演讲才能左右逢源, 达到预期的效果。

       " 深" 通常是指立意要深, 具体分为认识要深, 挖掘要深, 意义要深, 体会要深, 使听众获得深刻的启迪。要想立意深刻, 具体做法如下:首先, 要寻找自己熟悉的人或事为话题, 因为只有在熟悉的前提下你才有发言权; 其次, 选择符合现实状况和听众感兴趣的话题, 这样才能够调动听众的积极性, 使听众与演讲者产生共鸣并支持和赞同其提出的观点。但是为了符合立意要深的原则, 选择话题的角度要小而集中, 小中见大, 挖掘出最本质的东西, 提升到理论的高度; 短小精悍, 才能不同凡响。

       " 新" 指的是内容新颖和富有新意, 也就是说那些人人想说而又说不出来, 或者未曾领悟的道理; 要说那些观众有所思索, 但又无法明确的问题或观念; 要说那些观众想脱口而出, 但没有找到合适表达语言的心声。如果老生常谈, 说的都是别人早就不知说了多少遍的东西, 就会拉大演讲者和听众的距离, 使听众产生逆反心理, 最后演讲决不会取得成功。

       精

       " 精" 就是说演讲词要简练精辟。恩格斯曾说过" :言简意赅的句子, 一经了解, 就能牢牢记住, 变成口号, 而冗长的论述是绝对做不到这一点的。" 即兴演讲的篇幅和时间不会太长, 所以要求语言精练简洁, 少用长句子和修饰词语。当然, 即兴演讲讲究言简意赅, 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长句肢解成短句, 而是要字斟句酌, 剔除所有的废话、空话和大话, 做到言之有理, 一字千金。

       即兴演讲往往是在既严肃又热闹的场合下进行的, 使得演讲者常常处于亢奋状态, 热血沸腾, 情绪激动, 再有就是处于仓促应战的慌乱之中。处于这种环境, 演讲者常常呼吸急促, 思绪紊乱, 所以当务之急就是一个字" 静" 。在生活和工作当中, 很多人都掌握了许多使自己保持镇静的方法, 如深呼吸、喝点水, 或和身边的人开开玩笑。作为演讲者更要熟悉使用自己的镇静法, 避免上台出现惊慌失措等失常举动, 影响即兴演讲的效果。

       即兴演讲没有给演讲者提供充足的时间仔细推敲语言的表达方式去寻找最恰当的词语阐述自己的观点, 更不允许演讲者更改自己所说过的话和观点, 所以" 准确" 在这里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演讲者表达不准确或说错了话, 不仅会遭到听众的嘲笑, 还会使自己下不来台, 很难收场。为了将每句话和每个字说得清楚和准确, 演讲者首先必须使自己保持镇静; 其次要先在脑中将演讲词演练一遍, 最好有打腹稿的习惯, 不妨在卡片上写上提示语或列出小提纲。这样久而久之, 就能做到字字珠玑, 妙语连篇。

       即兴演讲要求演讲者寓理于" 情" , 以情达理, 尽量做到动之以情, 以情感人。演讲者要想获得听众的肯定, 必须用真情打动人心; 要想获得听众思想上的支持, 必须用" 情" 将自己的理念扎根在听众的脑海中。为了和听众在情感上产生交融, 引起听众的共鸣, 演讲者必须用发自肺腑的真情实感去打动和感染听众。在获得与听众情感交流的基础上, 演讲者还要尽可能地把话说得风趣和幽默一些, 以活跃会场的气氛。这样就可以给听众留下良好的印象, 取得圆满的结果。

       自发、自觉这两个阶段

       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大体上经历了自发、自觉这两个阶段。

       在国家形成之前, 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主要是自发的。此时, 构成人类社会秩序的各种行为规则包括自然规律、习惯规则、道德规范、宗教仪式, 等等。随着国家和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立法的出现, 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便日益加入了自觉的成分。

       尽管人类社会最初进入国家阶段后的最初立法, 如古代两河流域城邦国家的早期立法, 仍包含着大量的习惯规则, 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仍不断地自发产生习惯规则以及其中大量的习惯规则不断地被吸收入法律规则中而成为法律规则的来源, 但进入文明社会, 人类社会秩序形成中, 自觉创制的方式日益占据了主导地位。因为, 当以立法、尤其是系统的、法典式立法的方式来确定人的行为规则时, 它表明了国家统治者对社会秩序的全面的、整体的认识和有目的的设计。

       国家以主动的立法, 制定行为规则并要求人们付诸实施, 从而形成社会秩序, 这便是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中既有对现存秩序的确认, 又有对新的秩序的创设。对现存秩序的确认, 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现存的生产关系中内含着的人们的行为规则是不能创设的, 法律对它们基本上只能确认, 尽管可以作部分的、个别的修改。新的秩序的创设主要体现在上层建筑领域, 譬如建立国家组织、划分各机构权力、确定各机构职责、规定各机构的运作方式和程序等。但是, 这种设计或创设也要考虑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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