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马克思等人也没有否认

       由于阶级的局限和西方学术传统的影响, 综合法学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虽有成功之处, 但失误也很多。具体讲, 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综合法学对法概念研究的形式主义色彩很浓, 多是现象描述和逻辑分析, 虽将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因素纳入法的概念之中, 但它并未对这些因素的丰富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仅仅停留在相应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观点的重复上。

       第二, 综合法学对法本质的研究实际上并未真正触及到本质, 也只是在现象的表层展开。它实际上是对法的质的规定性分析较多, 而对法的真正本质考察较少; 它对法的本质的研究实际上是抽象地从微观的实证法规范角度进行的, 并未从整体上、从宏观上来认识法的本质; 它对法的性质及其作用等关注较多, 而对法的阶级性认识不足, 如博登海默就赞同庞德的观点, 认为:" 马克思理论将其侧重点完全放在了法律控制的阶级性方面, 而没有足够地重视这样一个事实, 即法律常常调节和调整的是相互冲突的群体利益。"

       第三, 综合法学认为是多个因素和价值观念在制约、决定着法律。这似乎是很全面、准确和公正的观点, 但实际上是不正确的, 因为决定法的因素并非是完全平衡、功能相当的, 这些因素对法的作用和影响是有主次之分、重点非重点之别的。马克思主义认为, 法是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在所有影响法的因素中经济因素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曾指出:"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 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 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 但马克思等人也没有否认, 甚至包括同属上层建筑范畴已。"

       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综合法学却囿于其阶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 有意无意地歪曲了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理论, 认为马克思主义仅仅注意到了经济和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 而对法律发展中的其他因素却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权力关系、基本的生物事实、人类学资料、宗教信仰、意识和价值体系以及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明显的理性命令, 在对法律制度进行充分的社会分析综合法学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也应当得到适当的考虑。

       的这种带有偏见且不求甚解的非科学态度, 无疑极大地妨碍了它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吸取科学营养, 以深化其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

       出色的口才为鲁几诺掘得了第一桶金

       出色的口才为鲁几诺普洛奇成功地掘得了第一桶金。普洛奇凭借出色的推销才能, 不久升任一家大型公司的总经理。

       他发明了一种推销方式, 并总结要诀:把各个地方的商人聚集起来, 用口才打动他们并使他们相信如果他们联合购买的话, 会比较便宜。结果, 他把一卡车又一卡车的货卖给他们。

       过了没多久, 他又说服那些商人, 要他们相信, 该是他们大批买进这样那样货物的时候了, 不能等到下个月了, 因为下个月价格一定会上涨。

       这样, 他又多卖出不少东西。为了使他的话更有说服力, 他自己打电报给自己, 装作是他的总裁打来的。电报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 敬告顾客, 豆子的价格将会上涨。" 他手里挥动着电报, 不愁顾客不向他订购更多的东西。

       后来, 普洛奇自己终于办起了公司, 成为豆芽厂的总经理。但豆芽厂的规模开始很小, 而且仅仅把豆芽当作食品卖出去, 当然销量有限。普洛奇决定把豆芽装成罐头。他打电话给威斯康星州的一个食品包装公司, 得只要普洛奇能找到罐头筒到答复, 的话。在大战期间, 所有的金属都优先用在军事上, 老百姓只有极有限的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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